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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26-08-20 22:09   ——————————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边远山区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

    代偿实施细则

    (校学发〔2025〕73号)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我校毕业生面向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京教财〔2020〕22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毕业生到北京市边远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北京市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 本细则中北京市边远山区是指房山区:十渡镇、蒲洼乡、霞云岭乡、南窑乡、大安山乡、佛子庄乡、河北镇、周口店镇;门头沟区:潭拓寺镇、妙峰山镇、王平镇、雁翅镇、斋堂镇、清水镇;昌平区:流村镇、兴寿镇;延庆区:千家店镇、永宁镇、大庄科乡、四海镇、香营乡、井庄镇、刘斌堡乡、珍珠泉乡;怀柔区:喇叭沟门乡、长哨营乡、汤河口镇、宝山镇、琉璃庙镇、怀北镇、雁栖镇、渤海镇、九渡河镇;密云区:大城子镇、东邵渠镇、不老屯镇、新城子镇、太师屯镇、石城镇、冯家峪镇、古北口镇、北庄镇、高岭镇;平谷区:镇罗营镇、熊儿寨乡、黄松峪乡、金海湖镇等市定边远山区乡镇。

    第四条 本细则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北京市边远山区乡镇(及以下地区)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北京市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三)上述企业应为国有性质;未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事业单位性质的界定,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为准。

    (四)毕业生就业的基层单位符合本条款(一)或(二)均可申请,但应有正式编制。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我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本细则中的我校毕业生是指北京地区普通高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四)毕业自愿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五)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学费全免政策以及享受村官政策的毕业生除外。

    第六条 每个符合补偿代偿条件的毕业生每学年获得的补偿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按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核算,但本专科生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最高不超过25000元。申请补报的毕业生参照毕业当年政策标准。

    本专科、研究生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七条 从学生就业或定岗的第2年开始,按照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货款本金总额的33%、33%、34%的比例,3年补偿代偿完毕。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我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北京市市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两份)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份)。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协议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学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细则规定,审查申请资格。

    (四)学校每年按要求向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称“市资助中心”)报送代偿材料。

    (五)经市资助中心批准获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由学校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发放代偿资金,从学生毕业的第二年开始分三年发放完毕。

    (六)获得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需在每年6月之前将上一年度由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的在职在岗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备案。

    (七)对于漏报的毕业生,应于毕业次年开始三年内向学校申请补报,通过后按现行规定和原渠道纳入年度预算。

    第九条 学校与获得代偿毕业生、就业单位以及经办银行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一)学校在收到市资助中心批复的学生名单后,及时通知获得代偿的学生,并组织学生办理相关事宜。

    (二)学校为获得代偿的毕业生建立档案以备查,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学校协助申请代偿的贷款毕业生就还款事宜与经办银行达成协议,确保代偿资金优先偿还贷款。

    (四)学校与获得代偿资格毕业生就业单位建立联系,定期了解获得代偿资格毕业生前三年在职在岗情况,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条 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等原因而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北京市边远山区基层单位的毕业生,应及时向我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补偿资格的毕业生,学校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资助中心,市资助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补偿。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市资助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学生须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并凭重新签订的还款协议办理离职手续。学校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学校提出取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协议、提前离岗的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其不良信用记录将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边远地区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代偿实施细则》(校学发〔2022〕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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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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