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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助管管理办法(试行)

    ——————————  发布时间:2026-08-20 22:09   ——————————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助管

    管理办法(试行)

    (校学发〔2025〕78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学校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助管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学生,其中,勤工助学面向本科生,助管面向研究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助管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本办法中勤工助学、助管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在校内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助管相关工作。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助管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核确定全校各单位勤工助学、助管岗位设置情况并备案。

    (二)本着“择需择优”的原则,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助管工作的申请,优先推荐和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学生和用工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三)配合学校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勤工助学、助管专项资金,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校内各需要招聘学生参与勤工助学、助管工作的单位为用工管理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学年提交本单位勤工助学、助管岗位设置申请。

    (二)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在本单位从事勤工助学、助管工作的学生进行培养教育、技能培训及安全管理,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三)严格对在本单位从事勤工助学、助管工作的学生进行全面考核,并按时报送本单位月度劳务费发放表。

    第三章 勤工助学、助管岗位管理

    第六条 勤工助学、助管岗位的设立

    (一)勤工助学、助管岗位根据工作的性质和实际情况可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一般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为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任务设置的,不具有长期性的,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助管工作即可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各用工单位应本着培养学生自强自立、支持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精神,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因事设置、按需设置、合理设置、优化配置勤工助学、助管岗位。每学年初根据学校的相关工作安排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用工申请。

    (三)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定岗后,于学年初集中发布本学年勤工助学、助管工作岗位申请,经学生申请、用工单位面试,确定录用名单。

    (四)各用工单位每次申请设立的勤工助学、助管固定岗位有效期为一学年,学年结束后自动失效。下一学年如仍有勤工助学用工需求,需重新提出申请。

    (五)各用工单位遇到临时性、突击性工作任务,需提前三个工作日申请临时岗位,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后岗位自动失效。

    (六)如学生工作表现较差,各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其勤工助学、助管工作。

    第七条 勤工助学、助管劳务费的标准及发放

    (一)我校勤工助学、助管按小时计酬。勤工助学每小时酬金为12元,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26个小时,每年按10个月发放;助管每小时酬金为15元,工作时间每月不超过40个小时,每年按10个月发放。

    (二)为给更多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助管机会,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各用工单位不能聘用已在勤工助学、助管岗位上工作的学生。

    (三)各用工单位需按时报送月度勤工助学、助管劳务费发放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统一审核无误后,报财务处将劳务费发放至学生所持的银行卡中。

    第八条 学生勤工助学、助管连续工作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且考核合格的,可获得学校出具的实践证明。

    第四章

    第九条 因参加勤工助学、助管工作影响学习而导致学习成绩急剧下降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必须立即停止其勤工助学、助管工作。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助管工作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工单位或个人应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科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校学发〔2019〕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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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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