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校学发〔2025〕77号)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资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研究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北京市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 发放对象为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7000元,分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第七条 助学金的审核与发放
(一)每年9月,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院研究生新生国家助学金发放范围,确定发放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经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相关程序按月办理发放事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校研发〔2021〕8号)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