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校学发〔2025〕6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和支持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在校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北京市教委下达的名额指标按照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五)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学业要求:
(一)学习成绩优异,评定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不含第二课堂)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
(二)评定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不含第二课堂)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10%-30%的学生,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具体标准见附件),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组织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请后应组织初审,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生本人及学院实际情况提出本学院国家奖学金初审名单,经学院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结果审核后,报请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确定我校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转教育部审批,经相关部门批复后确定我校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报表编制和宣传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发〔2024〕35号)废止。
附件:突出表现具体标准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SSCI、EI/A&HCI、CSSCI、CP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