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校学发〔2025〕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严格落实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关于做好北京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京教财[2020]7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由学生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五条 各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学院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任成员的年级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年级认定小组”),负责本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年级认定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总人数的10%。年级认定小组中的学生代表由各班级民主推荐产生,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范围内公示,并在学生处备案。
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年级认定小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两档。
(一)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学年所能提供的资金占学生当学年基本支出的二分之一以上,但不足全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来自国家级贫困县农村地区;
2.单亲,家庭收入较低;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经济收入来源;
4.家庭中有需要照顾的残疾或长期患病的亲属;
5.家庭中有两名及以上子女正在接受全日制非义务教育;
6.家庭遭遇突发性灾变,造成人身或财产的较大损失;
7.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二)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当学年所能提供的资金占学生当学年基本支出的二分之一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可认定为特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学生本人为孤残、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建档立卡、城乡低保、城乡低收入、特困救助供养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3.来自边远、偏僻、经济落后地区;
4.父母双方或一方因残、因病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5.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巨额医疗费用;
6.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造成人身或财产的巨大损失;
7.有其他与以上困难程度相类似的情况。
第八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如实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每年九月份需重新认定。学生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需同时提供生源所在地出具的孤残证、烈士子女证、优抚家庭子女证、建档立卡证、低保证、低收入证、特困救助供养证、父母特困职工证明等相应证明。
第九条 被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购买高档电子产品的(专业培养需要设备除外);
(二)购买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
(三)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
(四)有其他奢侈消费行为,或其消费行为与其个人经济情况明显不符;
(五)通过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困难;
(六)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九月份,学校启动当学年认定工作。按照学校统一安排部署,年级认定小组组织学生认真填写《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认定工作所需材料。辅导员或班主任要根据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其申请材料、日常生活和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与每个新申请认定的学生进行谈话,组织班级民主评议,确定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报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对年级认定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如有异议,应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二条 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评定结果持有异议者,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如情况属实,学校将对认定结果做出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各学院的认定结果,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经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最终认定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认定的监督及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常年受理我校师生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投诉。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初组织各学院对我校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复查,并不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家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格,收回资助资金,且当学年不能参与任何类型奖学金、助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选。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发生显著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并逐级审核上报,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校学发〔2019〕62号)同时废止。
学院: 专业: 年级: 班级: 学号: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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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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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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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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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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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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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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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通讯信息 |
详细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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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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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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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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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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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学生 关系 |
工作(学习)单位 |
职业 |
年收入(元) |
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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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类型 (可多选) |
脱贫家庭学生:□是 否;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是 否; 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是 □否; 低保家庭学生:是□否□; 特困供养学生:是□否□; 孤儿:是□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否□; 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对象及其子女:是□否□(北京市民政部门认定); 低收入家庭学生:是□否□(北京市民政部门认定); 低收入农户学生:是□否□(北京市农业农村部门认定); 农村低保户:是□否□;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是□否□; 烈士子女:是□否□; 因公牺牲民警子女:是□否□; 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是□否□; 家庭经济困难重疾学生及重疾人子女:是□否□; 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是□否□。 (以上需上传支撑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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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必填) 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必填) 在校就读的所有家庭成员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元)。(包括学费、住宿费、伙食费、教辅材料费、日常消费)(必填)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家庭各类受助情况: 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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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内容: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 |
认定情形 |
新认定□ 复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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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 |
贫困等级 |
□一般困难 □特殊困难 |
认定原因 |
(30字以内,不能简单写“同意”或“同意推荐/认定”。)
年级辅导员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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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年级认定小组推荐,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同意年级认定小组意见 □不同意年级认定小组意见,调整为 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盖章) 年 月 日 |
学校认定领导小组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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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承诺内容需本人手工填写“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写资料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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