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校学发〔2025〕6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激励和支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市教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北京市教委下达的名额指标按照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四)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详见《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五)学习成绩优秀,评定学年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不含第二课堂)排名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40%(含40%),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六)二年级(含)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
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三章 组织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请后应组织初审,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生本人及学院实际情况提出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名单,经学院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结果审核后,报请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确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审批,经批复后确定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最终名单。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报表编制和宣传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四条 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响应学校号召,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校学发〔2024〕36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