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校学发〔2025〕7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秋季评审一次,各学院按照本办法制定符合本院研究生培养特点的评审细则。评审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及名额
第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0000元。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北京市教委下达的名额指标按照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六)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 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的研究生,在申请国家奖学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三)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 申请材料须为在校读研期间的个人真实情况,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之前获国家奖学金时使用过的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后,学生可根据本学院评审细则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九条 申请截止后,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评审工作,确定学院初评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复审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经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 对评审结果持有异议者,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确定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建议名单报上级单位,经相关部门批复后确定学校国家奖学金最终名单。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 如申请奖学金过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的,一经核实,取消该研究生的参评资格,如奖学金及证书已发放,需收回奖学金及证书,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管理办法》(校研发〔2021〕5号)文件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