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研究生担任学生助理辅导员管理办法
(试行)
(校学发〔2025〕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担任助研、助教、助管和学生辅导员工作的意见》(教研〔2014〕6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等文件精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学校每年选聘研究生担任学生助理辅导员(以下简称“助理辅导员”),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聘研究生担任助理辅导员是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效能,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助理辅导员主要协助各聘用单位开展学生工作,是学校辅导员队伍的重要补充。
第二章 岗位要求
第三条 助理辅导员岗位申请条件:
(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
(二)中共党员或预备党员;
(三)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四)具有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和实践经验;
(五)具备较强的教育引导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充分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学生工作;
(六)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七)有学生干部工作经历者优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研究生助理辅导员在党委学生工作部(以下简称“学工部”)和聘用单位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党团和班级建设、学风建设、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网络思想政治教育、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理论和实践研究,以及学校、学院安排的其它学生工作。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五条 助理辅导员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选聘:
(一)各聘用单位根据在校生人数和实际工作需求,向学工部提交岗位申请。学工部对照专职辅导员岗位配比要求,综合各学院实际情况对助理辅导员名额进行分配。
(二)在学工部指导下,各聘用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助理辅导员的招录工作。确定招录人员后,报学工部审批、备案。
(三)各聘用单位负责助理辅导员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将助理辅导员纳入辅导员培训体系,根据其兼职开展工作的特点,校院两级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培训。
第七条 学校按月发放助理辅导员岗位津贴,每年发放12个月,标准为1000元/月。
第五章 工作考核
第八条 助理辅导员工作考核每学年开展一次,由学工部组织。
第九条 助理辅导员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加考核的助理辅导员总数的10%。考评“优秀”的助理辅导员由学校予以表彰并奖励,颁发“优秀助理辅导员”证书。
第十条 助理辅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予以解聘:
(一)工作考核不合格;
(二)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三)因个人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产生不良后果;
(四)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研究生担任学生助理辅导员实施办法》(校研发〔2015〕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