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本科生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校学发〔2025〕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充分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中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教财〔2020〕22号)》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在校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三条 各学院国家助学金名额由学校根据北京市教委下达的名额指标按照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确定。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70元,二等助学金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四)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详见《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五)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努力,原则上在上一学年无不及格的必修课程,且综合测评成绩不低于60分。
第三章 组织与评定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启动后,学生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材料。
第八条 学院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接到学生申请后应组织初审,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生本人及学院实际情况提出本学院国家助学金初审名单,经学院研究审定后在全院范围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审结果审核后,报请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确定我校国家助学金拟建议名单,报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收到北京市学生资助事务管理中心国家助学金拨款及发放通知后,一次性补发从当学年九月起至当月的相应国家助学金款项,其余助学金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和报表编制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发放助学金:
(一)申报中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发放资助款,且当学年不能参与任何类型奖学金、助学金及荣誉称号的评选;
(二)在享受资助期间出现违规违纪现象者;
(三)未将助学金用于学习、生活费用的补充而肆意挥霍者;
(四)学习态度消极,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经教育仍无好转者。
第十五条 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初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本学院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的表现情况进行复审,可依据学院的实际情况对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调整,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北京市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校学发〔202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