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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细则

    ——————————  发布时间:2026-08-20 22:09   ——————————

    北京信息科技大学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细则

    (校学发〔2025〕71号)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有关规定和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称“市资助中心”)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学生是指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和本专科生,包含入学新生、在校生、退役复学学生、应(往)届毕业生。学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

    第三条 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退役后自愿复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下列学生应征入伍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四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专科、研究生学位规定的正常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实施

    第七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入伍的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生处,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本人签字认可的一次性偿还贷款承诺书;

    (二)学校财务处、学生处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学费标准、金额等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各一份)送交学生处。

    第八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生处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各一份)。学生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九条 学校按照市资助中心工作要求,汇总上报资助情况。待资助资金审核批准下拨到学校后,及时向学生进行资助资金的发放,确保国家资助政策落实到位。

    第四章 资金实施和管理

    第十条 向学生发放资助资金的方式仅限将资助资金存入由学生本人在《申请表》中填报并签字确认的学生本人北京银行借记卡中。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和学生签订的一次性偿还贷款承诺书,代其向银行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并将银行开具的还清证明原件进行留存。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由学生本人在《申请表》中填报的并签字确认的学生本人北京银行借记卡中。对于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学校将资助资金存入由学生本人在《申请表》中填报的并签字确认的学生本人北京银行借记卡中,由学生按照和学校签订的一次性偿还贷款承诺书,自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如果出现违约现象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受助服义务兵役学生明细表,并按照市资助中心有关保密文件管理要求,妥善保存明细表及学生申请审批材料以备审查。

    第五章 收回与监督

    第十五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在接到通知后,将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学校,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收回的资金将汇总上缴市资助中心,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经费。

    第十六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市资助中心确定。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细则》(校学发〔2024〕3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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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学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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